关于加强储气井制造、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21日 16:53    作者: -    来源: 质量技术部    浏览量: 37279


 


川质监办〔2009191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关于加强储气井制造、改造安全质量

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质监局,各特检院(所):

为确保储气井监督检验质量,保障储气井安全运行,促进我省储气井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地下储气井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08637号)精神,现将我省储气井制造、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储气井监督检验工作

储气井建造技术由油气井打井技术转化而来,并埋藏地下用于存储压缩气体,其充气、放气频次高,压力、温度变化大。现已发现部分在用储气井存在冒井(上窜)、沉井(下沉)、开裂、腐蚀、泄漏以及结构设计不合理等安全隐患。各级质监部门必须认真落实储气井制造、使用单位责任,高度重视制造、改造监督检验工作,把好监督检验质量关口,防止埋下新的安全隐患,促进我省储气井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规范有效,严格执行储气井监督检验制度

(一)储气井制造单位,必须取得A1级压力容器(限高压地下储气井)制造许可证。全省储气井制造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承担,储气井使用所在地市州特检院(所)配合。储气井制造单位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施工告知后,及时向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申报现场制造质量监督检验。

(二)在用储气井井口改造工作,由取得A1级压力容器(限高压地下储气井)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实施,其改造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储气井使用所在地具有三类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资格的市州特检院(所)承担;储气井使用所在地市州特检所未取得三类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资格的,其改造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承担。

(三)所有新制造的储气井均应当进行固井质量检测及评价,检测及评价参照SY/T 6592《固井质量评价方法》、SY/T 6641《固井水泥胶结测井资料处理及解释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

三、强化安全监察,加大储气井执法力度

各级质监部门,要将储气井安全监察工作与“质量和安全年”、“特种设备三项行动”结合起来,加大储气井建造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储气井管材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行为,对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储气井,不得办理使用登记证;各检验单位要加强监督检验工作,确保新建储气井质量安全。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储气井  监督检验  通知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特监局,省发改委,省安监局,省物价局,中特院,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储气井制造单位。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981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