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13日 14:55    作者: -    来源: 质量技术    浏览量: 23590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
 
 
 
国质检特〔2009〕478号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
为落实《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许可实施
(一)关于网上申请。
为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新申请企业原则上使用新的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申报,对于本文发布之日前通过旧系统进行申报且已受理的申请,仍按原许可程序办理。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的,应在网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鉴定评审约请,在网上发出鉴定评审通知书并填写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鉴定评审机构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将型式试验报告以附件的形式一并提交。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提交的报告、整改确认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型式许可的,应在网上约请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型式试验约请,在网上发出型式试验通知书并填写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时,提交的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二)关于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申请。
按照《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调整《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中的受理方式,由总局负责审批的管道元件制造申请,一律由总局负责受理。
(三)关于许可证书。
1.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书(包括单位证书和人员证书)由总局统一组织印制,每份证书加有专门防伪标识。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监局)证书订购事宜。
2. 单位证书编号的填写按照《特种设备许可证件编号办法》(质检锅函〔2003〕51号)的规定执行。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编号改为持证人员身份证号,证书上不再注明执业机构。
3. 证书的打印要求见附件1-3。
4. 各省级质监局在每月底,将发放许可证书情况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录入到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www.cnse.gov.cn)的“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填报系统”中,各省级质监局应确定专门的用户端管理责任人。各省级质监局的用户名、密码另行通知。
5. 对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中规定改由省级质监局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原已取得总局颁发的相应许可证书继续有效,不另换发省级质监局许可证书,待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持证单位向省级质监局申请换证。
(四)关于检验检测人员许可。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行政许可实行考试前置制度。国家和省级考委会作为考试机构在原承担的考核范围内继续承担检验检测人员的考试工作。申请检验检测资格的人员向相应考试机构提出考试申请,考试机构按照申请资格条件要求对报名人员材料进行审查。考试机构对符合报名条件人员进行考试后,将合格成绩通知单寄发申请人,并将考核结果报总局许可办公室。经各级检验检测人员考委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委托考委会登陆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填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申请表”(附考核结果),由总局颁发相应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生产单位聘用持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后,应及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告知或变更执业单位的手续,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向发证机构通报相关情况。
(五)关于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核准。
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二号修改单的规定,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核准由省级质监局负责受理、审批、发证。
各省级质监局于12月30日前将申请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的鉴定评审单位报至总局特种设备局,由总局公告发布。
(六)取消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许可。
根据相关事故统计分析,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问题引发的事故较少,不再对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连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连锁保护装置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实施行政许可。对于已经发放许可证书的上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单位,许可证书到期后不再换证。
二、鉴定评审工作监督管理
(一)关于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或鉴定评审时,应当在受理的级别范围内进行,需跨级、降级进行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的,应得到申请受理机构的同意。
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不合格的申请单位,整改后不得更换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原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机构完成相应工作。
当申请单位申请的同一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或型式许可项目不能由同一家鉴定评审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完成时,申请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提交说明,从约请开始,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中进行,可以提交纸质材料。
(二)加强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指定其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自查自纠活动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并报告当地质监部门和总局特种设备局。总局和各省级质监局每年应当安排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总局及各省级质监局可指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代表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对发现存在问题的鉴定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及时向发证机关反映,发证机关根据情况做出通报批评、暂停委托相应鉴定评审项目或取消委托评审等处理。
各发证机关要建立鉴定评审(包括型式试验)工作和服务质量情况档案。对监督抽查发现问题或群众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机构,一律记入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和服务质量情况档案当中。对有不良记录的鉴定评审机构要实施重点监管。
(三)鉴定评审人员管理。
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加强鉴定评审人员的管理。各机构必须聘用经总局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并将本机构聘用的鉴定评审人员在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www.cnse.gov.cn)的“从业人员——鉴定评审人员注册系统”中注册,各鉴定评审机构的用户名、密码另行通知,经注册的鉴定评审人员方可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四)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各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总局关于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十不准”的规定。各类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及其鉴定评审人员要认真执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要求,切实做到鉴定评审机构“十不准”和鉴定评审人员“七不准”。
三、证后监管
总局特种设备局和各省级质监局要按照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的要求,加大对获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有群众举报企业和新取证(取证不足一年的)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抽查的比例和检查项目内容应当严格按该试行规则执行。同时,加大对取证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行为和不符合总局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以及相关人员变动不再符合条件的许可单位,要及时做出暂停或者吊销其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书的处理。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工作,是质检部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严格依法行政、促进便民高效的有力举措。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工作机构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质量和安全年”活动,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各项工作,提高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水平。
 
附件:1. 特种设备单位许可证书打印样式
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打印样式(检验人员)
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打印样式(无损检测人员)
4.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情况汇总表》
 

附件4: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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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单位名称
批准项目
批准范围
许可证编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申请类别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单位地址:填写地址详细信息。应注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称。
2. 批准项目:填写特种设备许可种类和类别(设备类型)。如:锅炉制造,压力容器设计,电梯安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气瓶充装,气瓶检验等。
3. 批准范围:填写许可证书批准的内容。
4.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至”要与证书上列明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至”一致,日期格式为XXXX.XX.XX,例如2013.06.09。
5. 申请类别:填写首次、换证、升级、增项(含增加特种设备种类及生产场地)和地址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