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 索 安 全 技 术 要 求(试行)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27日 15:12    作者: -    来源: admin    浏览量: 21573


 

第一章     设计、制造、安装

第一条滑索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GB12352-90《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3.7条、3.8条规定。

第二条滑索的最大弦倾角超过10°时必须设阻尼装置,滑行小车在与制动(缓冲)装置接触前瞬间速度不得大于3.5m/s,滑行小车制动应平稳、安全可靠。

第三条滑索与障碍物的距离应不小于1.5米,相临滑索的距离应不小于1.5米。

第四条设计载荷应符合GB8408-2000《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5.7条规定。

第五条滑索站房及设备基础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按相关技术要求检验合格,应做好施工记录,收集保管各种试验、检验报告和其他技术资料,竣工后必须移交给用户。

第六条重要零部件的材料应有材质证明。重要的轴和销轴,宜采用力学性能不低于45号钢的材料制造,热处理要求应符合GB/T699GB/T3077的规定。焊接和螺栓连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配套机电设备应有合格证书。

第七条对站房的要求

    1、站房塔架地脚螺栓连接应符合GB50231-9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中的要求。

2、站房塔架上下楼梯的设置应方便游客的集散,保证其安全。

    3、安全栅栏应满足GB8408-2000《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4.13条要求。

4、站台应有保证游客和工作人员安全的活动空间,保证迅速疏散乘客,人流不能交叉。

5、塔架结构应保证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其安全系数的选取应符合GB8408-2000 5.4条表3的要求。

6、起点站应有足够的空间,必须分设等待区和出发区。等待区与滑索设备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起点站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乘客放行装置。

第八条钢丝绳及调整装置的要求

1、钢丝绳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2、钢丝绳必须符合GB/T8918-1996《钢丝绳》的要求,承载索应采用线接触、交互捻钢芯镀锌钢丝绳,牵引索应采用线接触、同向捻纤维芯钢丝绳。

3、承载和牵引索的安全系数(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与最大计算拉力之比)应不小于5

4、承载索垂直载荷与最小张力之比,不得大于1/10

5、滑索宜采用双绳,承载索直径不小于12mm

6、承载索应有张力调整装置,主要受力部件的安全系数不小于6,上下站固定端应采取有效的防松措施和二次保护。

7、钢丝绳的端部必须用紧固装置固定,固定效率不小于80%,固定方法应符合GB8408-2000 5.16.4条要求。

8、钢丝绳弯曲部位应有衬垫,弯曲半径不得小于10倍钢丝绳直径。

9、钢丝绳的锚固节点焊缝、锚具等应进行无损探伤。

10、采用多绳承载时,各承载索受力应均匀。

第九条对滑行小车的要求

1、滑行小车所有构件安全系数不小于6

2、小车滑轮轴及重要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

3、小车滑轮必须设计有防止钢丝绳从滑轮槽内脱落的装置。

4、滑行车必须采用两组绳轮,须有二次保护。

5、滑行小车在出厂前应进行10倍额定载荷的负载试验,不得发生任何损坏和变形。

第十条对乘座物的要求

1、乘座物应采用由专业厂家生产的尼龙吊带,应有产品合格证或型式试验报告,合格证中应标明材质、额定载荷和破断强度等参数,破断强度不得小于1200Kg

2、乘座物在使用前应进行负载试验,负载重量为额定载荷的10倍,不应出现任何损坏。

第十一条对制动(缓冲)装置的要求

1、在滑索的到达站(终点站)必须设置双重制动系统,每套制动系统必须能独立止住乘客的滑行,保证起到可靠的缓冲和制动作用。

2、除制动装置外,还必须使用防护垫。防护垫一般用软性泡沫塑料填充,其厚度要求不低于400mm,面积不小于2.0(高)×2.0(宽)米。防护垫的悬挂应牢固可靠,并充分发挥其缓冲作用。

第十二条对小车回收装置的要求

回收装置应设防钢丝绳脱出装置。电动回收装置应设防过卷装置。

第十三条其它要求

1、滑索设施应有防锈防腐措施。

2、滑索设施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3、滑索应设风速计。

4、滑索起点和终点站之间应有对讲机或专用电话联系。

5、滑索入口应有标示牌,标明乘客注意事项。

 

第二章    试验与检验

 

第十四条  新建或改建的滑索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进行各种试验与自检,并应详细填写自检报告。

第十五条  试验要求

1、试验时风速不得大于8m/s4级);

2、试验载荷分额定载荷和超载(超载25%)试验;

3、进行载人试验前,必须使用模拟载荷;

4、在做载荷模拟试验时,应与正常时载荷的重心相同;

5、各种试验中,被试验的零部件不应有永久变形及损坏;

6、试验时做好试验记录,并存档。

第十六条  无损探伤

1、无损探伤采用20%探伤抽检;

2、采用磁粉或渗透探伤方法及其质量评定应按照JB4730-1994《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检验质量等级不低于Ⅲ级;

3、采用超声波探伤方法及其质量评定应按照GB/T4162-1991《锻轧钢棒超声波检验方法》中有关规定执行,检验质量等级不低于A级。

第十七条 出现表1所列严重缺陷,必须整改完成后才能投入使用。其他缺陷应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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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第十一条

制动不可靠。

第五条 

基础设计不规范,不均匀沉陷和开裂。

第八条

钢丝绳及调整装置不符合要求。

第九条

滑行小车不符合要求。

第十条

乘座物不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无防脱出装置,无防过卷装置。

第十六条

探伤抽检不合格。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滑索的所有者,必须对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营负全面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滑索承包给运营单位的,必须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运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新建和改建滑索在投入运营前,运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滑索所有者或运营单位必须将滑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明显的位置上。

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必须配备固定的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负责滑索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滑索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2、检查和纠正滑索运营中的违章行为;

3、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4、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5、组织游乐设施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滑索的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有关人员的安全职责,并予以严格执行。其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有:

1、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有关人员的安全职责;

2、操作人员守则;

3、安全操作规程;

4、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5、维修保养制度;

6、定期报检制度;

7、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8、意外事件和事故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完整、准确的滑索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技术档案的内容至少包括:

1、滑索注册登记表;

2、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

3、年度维修计划及落实情况;

4、安装、大修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5、日常运行、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记录;

6、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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