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2]326号)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27日 15:15    作者: -    来源: admin    浏览量: 21912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客运架空索道验收检验、全面检验和年度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客运架空索道的监督检验,须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运营的客运架空索道,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三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营的客运架空索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全面检验;在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内未进行验收检验或全面检验的两个年度,客运架空索道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遇有可能影响其主要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后的客运架空索道,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客运架空索道,经全面检查并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GB12352-1990)、《架空索道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规范》(GB9075-1988)、《双线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设计规范》(GB/T13676-1992)、《单线固定抱索器客运架空索道设计规范》(GB/T13677-1992)、《单线脱挂抱索器客运架空索道设计规范》(GB/T13678-1992)、《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0-1998)等国家标准。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客运架空索道的型式,依据《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要求与方法》),确定检验项目、内容与方法。遇有特殊型式或技术情况的客运架空索道,检验机构应当本着确保安全的宗旨,依据本规程及有关法规、标准,确定检验项目、内容与方法,并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以及检验员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方面,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检验项目、内容与方法作切合实际情况的适当调整。
    第七条 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应在进行空载、偏载和满载共120小时试验,设计、安装、使用单位自检合格并具备现场检验条件后,对申请验收检验的客运架空索道进行验收检验。
    第八条 从事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的机构,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和授权后,方可开展授权项目的监督检验工作。
    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国客运架空索道验收检验和全面检验。具有客运索道监督检验资格的省级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授权项目的年度检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客运索道检验机构的,以及授权项目之外客运架空索道的年度检验由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客运索道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 执行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至少应配备《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必备检验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检验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十一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客运架空索道设施应有安全可靠的爬梯、平台等通道,使检验人员可以接近索道设备,便于检验仪器设备正常工作;
    2.输入客运架空索道电气系统的电压波动应在允许值以内;
    3.机房、控制室、线路上的温度、湿度应保持在客运架空索道正常运行及检验设备和计量器具正常工作所要求的范围内;
    4.冰雪、风力等室外气候条件应能满足客运架空索道正常运行的要求;
    5.检验现场(驱动机平台、机房、控制室、重锤井、支架平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客运架空索道工作无关或危及安全健康的物品和设备,并在人员可能接近的地方放置表明现场正在检验的警示牌。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客运架空索道,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十二条 客运架空索道受检单位及安装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检验必需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三条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经批准后正式发布使用。
    原始记录的内容应不少于《检验要求与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便于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原始记录应由从事此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有校核人员的签字,与检验报告一同存档。
    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向受检单位出具《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意见书》(见附录3)。对不合格的项目应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对于不合格的重要项目,应提出立即整改)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客运架空索道验收检验和全面检验,应当根据客运架空索道的类型选用《客运架空索道验收(全面)检验报告(格式)(见附录4)所列检验报告式样;年度检验应当选用《客运架空索道年度检验报告(格式)(见附录5)所列检验报告式样。检验报告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员、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客运索道验收检验、全面检验和年度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为:
    1.经检验,重要项目(附录4、附录5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附录4、附录5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8(8),且满足本条第2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2.对上述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在《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意见书》中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判定为合格。
    凡不合格项超过规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五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客运架空索道,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五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客运架空索道,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五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客运架空索道,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五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客运架空索道,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将客运架空索道检验结论及时报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十八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20031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