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核定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座谈在我院召开
发布时间: 2013年08月08日 15:14    作者: 胡铭文    来源: 信息宣传中心    浏览量: 3796


 

为进一步推进《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物价文件[2010]214号)的重新核定工作,86号,重新核定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座谈会在我院召开。省发改委收费处长林挺,省财政厅综合处副处长魏小平,省质监局计财处长沈江宁,省特检院长蒋青,副院长兼总工程师杜艳雄,副院长黄坚、院长助理王铮出席会议。

214号收费标准自2010年实行以来,我系统严格按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实行亮证收费,纳入财政综合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至今全省无一例违反规定或因收费问题引发矛盾、争议的情况发生。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也面临着安全检验工作风险加大、成本、科研经费、实验室建设投入和增加等诸多困难和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院在锅炉蒸发量分段收费标准、工业压力管道涵盖范围等条款提出了一系列调整建议,并建议增设储气井定期检验、锅炉能效测试与有机热载体锅炉介质分析等项目。

 

审议组在听取我院情况说明后指出,我院准备充分,前期开展了大量扎实的基础性工作,充分收集了一手数据,为此次重新核定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调整方案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充分结合实际检验工作情况,很好的体现了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规范性和工作特点。

 

沈江宁在会上指出,重新核定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既从特检院的发展现状出发,同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意义,要始终把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放在首位。希望通过此次座谈会,省特检院能充分将国家政策、审议组意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完善调整方案。

 

蒋青首先感谢审议组一行的到来,为重新核定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提出了宝贵意见。蒋青强调,要针对已发现的不足之处对价格标准调整方案进行及时修改,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语言文字的表述上要更加清楚,严谨认真地落实好重新核定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工作。

杜艳雄在会上宣读了关于重新核定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说明。

省发改委收费处调研员范思崇、省财政厅综合处调研员姚庆华、省质监局特监处调研员尚银平、计财处主任科员陈霞,以及我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会。